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民终5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外西革新里**(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世纪金源国际公寓****7B)。
法定代表人:胡德平,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亮,该基金会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豫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合欢街**
法定代表人:蒋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中州中路393巷**
法定代表人:王振平,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宾,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豫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公司)、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阳环境保护研究所)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初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绿发会一审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豫能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毁坏文物、破坏林地的行为。二、判令豫能公司对因非法破坏林地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使被损害的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或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判令豫能公司、南阳环境保护研究所替代性修复被毁坏的楚长城,或承担替代性修复的费用。四、判令豫能公司、南阳环境保护研究所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受到损害至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的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具体损失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五、判令豫能公司、南阳环境保护研究所就其违法毁坏涉案省级文物、林地的行为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绿发会同意。六、判令豫能公司、南阳环境保护研究所共同承担绿发会因此案而支出的和必须支出的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评估费、专家费、案件受理费和按照标准收取的律师代理费等一切费用。
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于2020年4月23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甲方:绿发会;乙方:豫能公司;丙方:南阳环境保护研究所):
一、关于乙方在涉案桐柏风电项目辅助道路施工过程中对超批准范围林地占用问题。
1、乙方在涉案桐柏风电项目辅助道路施工过程中存在超过批准文件占用林地的问题,该问题已被桐柏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2、乙方在桐柏风电项目建设完成后三年内对因项目建设而超批准范围占用林地生态进行修复或者替代性修复,后续修复依据《河南桐柏凤凰100MW风电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文件》“第四章4)水土保持与环境保护工程"(见附件1)执行,且须经当地林业和环保主管部门批准,并接受甲方监督;
3、根据桐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乙方桐柏风电项目超范围占用的林地面积,经专家评估计算,出具了《关于桐柏豫能凤凰风电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桐柏县淮源镇老湾村林地林业生态服务价值的说明》,乙方超范围占用的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为每年26349.9元,从超范围占用之日起至林木恢复原状预计约需七年时间,乙方共赔偿林木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人民币184449.3元;
4、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赔偿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管理使用接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二、关于乙方在涉案桐柏风电项目辅助道路施工过程中对河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楚长城保护范围的侵入问题。
1、乙方桐柏风电项目按照河南文物主管部门的调查结论和要求,已经停止在文物保护范围和文物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工作,并恢复文物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原状;
2、乙方桐柏风电项目承诺在此后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批准文件和环评文件中的范围和要求进行,不侵入楚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接受甲方及其志愿者的不定期监督;
3、甲、乙双方同意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乙方桐柏风电项目施工侵入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控地带进行具体调查,如果已经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经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后,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发生纠纷则另行解决,需要支付相应款项的,款项支付适用第一条第四项。
三、关于丙方在为乙方桐柏风电项目提供环评服务过程中的问题。
三方共同确认,在乙方桐柏风电项目辅助公路建设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是由于乙方施工单位自己原因造成的,与丙方无关。
四、乙方在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甲方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案件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163100元,具体数额以票据和已经签订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五、二审诉讼费3989元,由乙方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同仁
审判员 田伍龙
审判员 荆向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崔璐
书记员宁文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