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东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东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东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2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商初字第0328号
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
法定代表人常惠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时雪峰、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东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苏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刚,该公司副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东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代) 常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