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新312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任文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聂新军,系该公司喀什办事处经理。
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疏附县广州新城**地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疏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3121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新疆鑫旺德盛土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环评评价费13500元、案件诉讼费69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04元。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履行(2019)新3121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人民币1367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喀什神鹰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吕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