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

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1412号 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应诉、答辩,进行法庭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坤,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3元,减半收取即2532元,由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