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民初1412号
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应诉、答辩,进行法庭辩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上诉,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坤,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3元,减半收取即2532元,由原告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余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