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

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某某坤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5财保28号 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6713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查、调解、和解,提出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坤,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坤位于浠水县清泉镇三泉小区院内房屋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申请人在其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坤名下位于浠水县清泉镇三泉小区院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浠房权证清泉镇字第××号;不动产单元号:421125012007GB00069F00010001]产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产由**坤管理使用,禁止对该房产的转让、抵押或者设定其它权利负担。 以上保全措施的期限为三年,如若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774元,由申请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