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1125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67132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310843167。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执行、执行中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天堂××村××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125执377号案件的执行。
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闵 敢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