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12539号
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洪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682671329C。
被执行人: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大道塘头村委会***厂区(氧化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4933740T。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冈市劲马窑炉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0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华信达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应支付票据款297108元及相应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的第三人债权款项2289545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件案件,本案依法分配后得款223880.66元。后本院继续对被执行人存放在厂房内的机械设备进行处理,得款181000元,经分配后得款7617.37元,经两次分配后本案合计得款231517.83元。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 伟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