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民初2253号
原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45Y。
法定代表人: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新,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咏欣,广东中信顺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门斯巴赫精酿啤酒(佛山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国家火炬计划佛山电子电器产业基地”南区110号车间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GLXF0T。
法定代表人:余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门斯巴赫精酿啤酒(佛山三水)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霍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