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7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7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