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7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9970号之一

原告:***,女,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新城区兴业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伟。

原告***与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原告自由处分诉讼权利和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东顺德环境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合计23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程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吕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