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晴隆健民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4民初100号
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国际*栋****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鑫,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晴隆健民医院。住所地:晴隆县大厂镇大厂社区中心街组。
法定代表人:代太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晴隆健民医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