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324民初99号
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国际B栋14-4室。
法定代表人***,男,197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晴隆兴谊医院,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莲城镇南街养护段对面。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63年9月21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委托代理人:岑顺花,女,1963年10月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系晴隆兴谊医院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晴隆兴谊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6元,由原告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