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龙县蓬森源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28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兴义市瑞金路富康国际B栋1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082764898F。
法定代表人:徐汉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龙县蓬森源养殖有限公司,住安龙县平乐乡索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072007535L。
法定代表人:沈俊材,系该公司总经理。
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龙县蓬森源养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28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安龙县蓬森源养殖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82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8元,执行费3923元。因被执行人安龙县蓬森源养殖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龙县蓬森源养殖有限公司今天已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0元,于2021年8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尾款及案件受理费、利息等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清楚,申请执行人贵州绿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和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519号案件
已终结结案(和解长期履行),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