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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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921民初1774号
原告:黑龙江省勃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党政办公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921MB0585029K。
负责人:***,该单位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四大道与金江路交口汇智广场西楼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68025173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勃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因被告黑龙江环盛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将原告黑龙江省勃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付的合同款返还原告方,双方矛盾已化解,原告黑龙江省勃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勃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勃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胡旭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