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扬州通圆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03民初7594号之一
原告: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西路**。
法定代表人:羊海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荷军,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通圆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和月社区/div>
法定代表人:陈有川,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通圆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宝海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国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 慧
书 记 员 王露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