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2649号
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西侧水晶岛公寓楼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53053J。
法定代表人:阎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健宇,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系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路40号2、3幢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
法定代表人:罗民富,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73元,减半收取计11436.50元,由原告陕西龙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成 进
人民陪审员 温光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骆 浩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