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大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成,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安康街阿普腾公寓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2192975W。
法定代表人:谢祥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路40号2、3幢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
法定代表人:罗民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雷亚军
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骆 浩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