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4民初4291号
原告:***,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成,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大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迎宾社区安康街阿普腾公寓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2192975W。
法定代表人:谢祥宇,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龙珠路40号2、3幢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
法定代表人:罗民富,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大帝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审 判 员 雷亚军
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 助理 骆 浩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