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初1935号
原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迎宾路开州区中学教师宿舍东侧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148728XT。
法定代表人:罗民富。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波(公司职工),男,汉族,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7元,减半收取计443.5元,由原告重庆旭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雷亚军
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
人民陪审员  唐明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骆云鹏
书 记 员  陈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