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523执95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889号检测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甘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邵阳县水利局,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环虎街。
负责人*佳良,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瑶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阳县水利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依法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邵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523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邵阳县水利局应履行之责任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邹其
法官助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