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成都大汉溶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952号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1栋4单元(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上辅,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燕,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大汉溶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978号大洋之家B区50号。
法定代表人:何宝汉,负责人。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汉溶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