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421民初1157号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1栋4单元(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上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莲,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龙正镇花龙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郑维彬。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计56元,由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卫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