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16052号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1栋4单元(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上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莲,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成都科学城湖畔路北段366号天府菁蓉中心A区4栋。
法定代表人:任纱沙,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精准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秦瑶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