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崇州市精艺胜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4民初3793号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华路三段88号汇融广场1栋4单元(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王上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凤莲,女,公司员工。
被告:崇州市精艺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创新路力兴之家A13号。
法定代表人:谌虎。
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精艺胜家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国环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含菡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尤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