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3民初550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汝国、李建锋,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8699517429。
法定代表人:王柏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臻,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少诉讼请求后)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