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柏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大帅,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锋,河南风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泱,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上库产业园区(上户镇)

法定代表人:魏荣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桄辉,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新疆帝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河南省化工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军

审判员  唐小妹

审判员  何 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文思

书记员宋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