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0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雪忠,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悦,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倩倩,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赵海洋。
被执行人赵海洋,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0民初6583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与***、赵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要求被执行人***、赵海洋支付人民币80077.92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有退休金,赵海洋也有工作单位,但是收入较少。而***身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费用较大,且经查,***、赵海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赵海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沪0110民初658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吴自全
审判员 陆拥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 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