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XXXXXXXX、面额为人民币16,350元、出票人、持票人均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收款人为上海艺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转账支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