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732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庄平,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克,上海合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玉,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SHIPOWNER2008-1LTD)。住所地:4,quaid′Arenc,13002,MarseilleFrance。
代表人:JacquelineO’Rourke,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住所地:4,quaid′Arenc,13002,MarseilleFrance。
代表人:FaridT.SALEM。
上述两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浩,上海瀛泰(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SHIPPINGLIMITED)。住所地:TrustCompanyComplex,AjeltakeRoad,AjeltakeIslandMajuro,MarshallIslandsMH96960,TheRepublicofMarshallIslands.
代表人:SteveGee-KingHs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克,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圣裔,上海司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以下简称东海水产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事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海水产研究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苗 青
审判员 黄 青
审判员 裘剑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石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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