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2430号 原告: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六苏木乡八苏木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岱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