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兰州春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11民初247号
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云海,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春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平安路瑞泽苑2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春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以被告已付清拖欠的评估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兰州春江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存乾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璇
书记员马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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