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2民初1517号之一
申请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94879423Y。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1201911089796。
被申请人:酒泉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柳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2P3Y9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女,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酒泉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
申请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酒泉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账户内存款61960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酒泉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账户内存款61960元保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泉苏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甘肃瓜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账户内存款61960元。
案件申请费640元,由申请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书,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光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张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