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21民初799号
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登城关三阳汽修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百灵观桥头向西50米处。
负责人:***,该汽修厂经营者。
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永登城关三阳汽修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