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2672号
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兰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兰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