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酒泉***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794879423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泉***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瓜州县柳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2P3Y9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 申请执行人兰州洁华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酒泉***物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922民初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交纳案件款61960元,诉讼费674.50元,执行费849元,合计63483.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冻结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赵 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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