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滑县松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与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26民初5064号 原告:滑县松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上官镇徐阳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6日生,住滑县。 被告: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路**万科圆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19日生,住滑县新区。 原告滑县松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英威尔曼环境技术(武汉)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滑县松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滑县松信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