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2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万载好山水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山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载好山水环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万载好山水环保有限公司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咨询费252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54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746元。但被执行人万载好山水环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13746元。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万载好山水环保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找到被执行人万载好山水环保有限公司有车牌号为赣C×××××汽车一辆,经本院前往万载县车管所核查,发现该车辆于本案立案前已变更登记。现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922民初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炜
审判员***
审判员漆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