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924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JBR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系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
被执行人: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行政办公中心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924779112291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行政办公中心大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92434039321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博环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业县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以当事人达成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兴业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为由,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924执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梁 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梁倍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