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237民初1058号
原告:***,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克勤,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第三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14324。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培区金华路16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0909685507XL。
法定代表人:裴成芳。
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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