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057号
原告:王怀清,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村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克勤(特别授权),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第三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14324。
法定代表人:杨湛。
被告: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16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09685507XL。
法定代表人:裴成芳。
被告: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法定代表人:王鉴鑫。
原告王怀清与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怀清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怀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王怀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怀清撤回对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怀清负担。
审判员 周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兰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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