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1059号
原告:杨书菊,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第三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414324。
法定代表人:杨湛,经理。
被告:重庆东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169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0010909685507XL。
法定代表人:裴成芳。
被告: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净坛路一路80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733962549U。
法定代表人:王鉴鑫。
原告杨书菊与被告重庆正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正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巫山县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书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书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书菊承担。
审判员 刘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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