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5执26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法。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8)豫0305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判决书中的第二项仅表达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型号为1608-701A1-1的动态选粉机两台,未明确返还机器设备系原物返还或现状返还,亦未明确返还设备过程中产生的运费及机器损失由谁承担,导致在执行中无法操作,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05执2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