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104执254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
被执行人:朝阳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诉朝阳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依据(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9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沈阳市楚芳架子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后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亦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04执25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