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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3446号之一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1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道××号××幢××**××室。 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161-1-17、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内的存款及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7149********内的存款共计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道××号××幢××**××室房屋。(房产局查询无该信息)现申请人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3年3月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内的存款及对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7149********内的存款共计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