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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民初3446号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1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0年3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道××号××幢××**××室,公民身份号码42020219********。 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西路161-1-17、1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线索:1、***名下银行账户:账号6214********,开户行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2、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账号7149********,开户行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3、***名下不动产: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道××号××幢××**××室。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号6214********内的存款及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黄石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7149********内的存款共计8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道××号××幢××**××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