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8331号
原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中区11号三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实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东街59号7层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实兴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实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