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4381号
原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泉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荩文,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林涛,经理。
原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