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等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执异129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区11号三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荩文,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新街村村委会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石建业公司)与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京石建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石建业公司称,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如下:京石建业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中,***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唯一股东,且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故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请予以支持。 **称,同意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会配合公司筹钱,可以在2023年6月底之前解决此案。 经审查查明:京石建业公司与***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5诉前调书29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京石建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作出(2022)京0115执6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公司于2016年8月3日成立,公司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审查过程中,**同意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第一,***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该案满足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第二,**同意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综上所述,对京石建业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2022)京0115执630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2022)京0115诉前调书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 莹 审判员 程 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