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7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0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兴小区15号楼2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5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被告:***,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审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区11号三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四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7民初13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上诉人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