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3520号
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对原告***、**与被告北京圣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腾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1352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7民初1352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页第十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补正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