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合众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VS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7775号 原告:北京合众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9号院2号楼3层3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9929680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合众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区11号三层30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102277510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合众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合众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合众汇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