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7民初3097号
原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区11号三层3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6月6日出生,系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石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孟 琳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